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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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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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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办署理产生的后果

关键词: 署名,代办,后果

    1.表见代办署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办署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划定的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划定: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或者代办署理权终止后以被代办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办署理人追认,对被代办署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2款划定:相对人可以催告代办署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对方的方式作出。

    本条所指的无权代办署理应当是狭义的无权代办署理,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撤销权。

    而《合同法》第49条划定表见代办署理的情况固然也是无权代办署理,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广义的无权代办署理,与第48条的划定中的狭义的无权代办署理不同,其根本区别是: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办署理权的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客观事实。

    表见代办署理虽属无权代办署理,但是,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事实,表见代办署理成立,行为人的代办署理行为就应当按有效的代办署理来望待;在此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合同。

    所以,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划定的撤销权。

    
  2. 本人(被代办署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表见代办署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办署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办署理人对代办署理人实施的代办署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面所举的构件厂从水泥厂购买水泥的例子,固然代办署理人超越了代办署理权限,签订了一份数目和付款方式都与被代办署理人真实意思不相符的合同,但是,在表见代办署理成立的情况下,被代办署理人也只能而且必需接受这一事实,承担合同中商定的义务。

    该构件厂一方不得以业务员尸祝代庖为由拒尽承担民事责任。

    
  3. 代办署理人对本人(被代办署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代办署理人因表见代办署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办署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办署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办署理人有委托关系,代办署理人是否超越代办署理权以及代办署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办署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哀求无权代办署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权代办署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办署理人造成的损失。

    
  4.无权代办署理人对被代办署理人的用度返还哀求权。

    表见代办署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办署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办署理人应依法赔偿。

    同时,并非所有的表见代办署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办署理人不利,当表见代办署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办署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办署理人有权要求被代办署理人支付因实施代办署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公道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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