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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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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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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律师对于假冒商品犯罪应该适用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

在我们的工作和学习的过程中,都会发现假冒伪劣商品随处可见,而从根本上去除这样的现状的话,需要从立法上加于规定,故,在此与大家一起学习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惩处策略。

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贪利的动机而实施此类犯罪。有行为人以此为生,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取生活的经济来源,甚至为了赚钱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长期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正是基于牟取暴利的动机和原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在数十年来并未因国家的严厉惩治而有明显的消减,相反,仍然势头很猛,相当猖獗,持续不断地危害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此类犯罪,必须毫不懈怠地长期坚持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

具体而言,可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措施:其一,准确认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作为营业犯的特点,将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的时间长短、次数多少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其二,如果制假售假针对的是婴幼儿、老年人、孕妇、严重疾病患者维持身体健康所需的产品,那么,可以将其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其三,对于特殊时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往往重于其他一般时期,因而可以考虑予以从重处罚。

其四,充分重视财产刑、非法财物没收措施的作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要坚持多用财产刑和非法财物没收措施,既让犯罪人不能从犯罪中非法获取任何利益,又让犯罪人丧失继续实施此类犯罪的条件。

其五,对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禁止令,使其不得再从事制售特定种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判处其他刑罚或者适用假释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可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不给其颁发涉案商品类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将涉案人员的某些个人信息予以公布,将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使其难以再从事涉案商品类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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