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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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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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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吴红权律师关于正当防卫限度论述

启东吴红权律师关于正当防卫限度论述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误解他人的攻击行为,自己的还击,理所当然的认为是正当防卫,其实不然,在法律的实务中,处理这样的行为是按照行为的必要性的缓急来确定。现启东律师就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论述如下:

所谓的正当防卫限度就是所的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对于犯罪行为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这也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部分,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也是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防卫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通过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正当防卫的时间性等几个方面来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杀人、抢劫、强奸、行凶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所采取正当防卫对侵害行为人造成伤亡时,不属于防卫过当范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正当防卫成立条件还有: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所采取的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于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本身,不得对于第三人,防卫目的是要避免国家、社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等受到不法的侵害。正当防卫的质与量是一个统一体,质是一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内在规定的区别,量则是一种事物质态的转变,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明显的限度就会形成质变,即正当防卫行为转变成犯罪行为。正当防卫限度具有先相对性、判断困难性,所谓相对性就是针对不同的非法侵害,正当防卫的限度有所不同,即正当防卫的限度与犯罪强度基本上的相当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同,相应的正当防卫限度不同,具有相对性;判断困难性是指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的判断是比较困难的,理论上来说正当防卫限度应该正好可以阻止不法侵害行为,但是实际上,正当防卫的限度与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能够达到的程度往往是不一致的,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的判断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我国刑法也因此放宽了判断的标准,只要是不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限度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案情介绍,不久前,岗村青年某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某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某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启东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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