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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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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与纳贿

文章导读:“感情投资”与纳贿所谓“感情投资”,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为:逢年过节时一些单位

关键词: 纳贿,感情,投资

     

 

  “感情投资”与纳贿  所谓“感情投资”,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俗称,主要表现为: 逢年过节时一些单位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借机向领导送礼,通常没有特定的请托事项,只是笼统提出哀求领导在工作中多“关照”或对过往的支持表示“感谢”之类。

 

     办理贿赂案件时常碰到这类题目,对此能否按纳贿性质认定,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很大争议,社会也较关注,望法各异。

     有的以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纳贿的基本特征,联络领导感情就是为了谋取请托利益,如不按犯罪处理,会导致更严峻的社会恶果。

     有的则以为,这种行为不符合纳贿罪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属于不正之风或是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类“感情投资”行为多是受社会上节日送礼风俗的影响而借机向领导示好,联系感情,一些领导也是基于情面而顺水推船接受。

     它是不好的社会风气,也是违犯党政干部不得收受红包,礼金等党纪政纪划定的行为,在本质上,行为人双方不存在贿赂犯罪的心理状态,即没有权钱交换的主观意图。

       但笔者也并不是说凡国家工作职员在节假日期间收受他人的财物都不构成纳贿。

     有些行贿纳贿犯罪人恰正是利用节假日的各种便利大肆入行权钱交易;还有些桀黠者望准了某些领导的职权,采取“放长线钓大鱼”方式,大肆收买领导,先不提出详细要求,企图认识关系后再提出详细请托事项。

     如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为土地治理局局长对自己将来业务发铺有重要作用,就想方想法接近他,在长达两年时间内从孩子上学,家人过生日,迁居,白叟住院等事进手,先小送后大送,共送给该局长价值50余万元的财物。

     在其尚未提出任何请托事项的情况下,该局长因纳贿而案发,收受开发商的50万元被法院认定为是纳贿款。

     笔者赞同该案的处理。

     此类情况,只要双方不存在支属等特定关系,送财物的人是基于领导的职权送大量的财物,而领导也是基于手中有职权将来可为送财物者办事谋利,双方心知肚明,固然送财物的人没有提出详细的请托事项,也应认定是双方是行贿纳贿,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感情投资”。

       “感情投资”与行贿纳贿是性质不同的行为,其表现有些相似,实践中有时易于搅浑。

     对两者的区别,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六个角度上分析判定:   1.从送收财物的价值上望。

     行贿纳贿的财物价值一般较大,去去与所请托,谋取的利益成正比例,即谋取的利益大所送财物相应就多,反之所送财物相应就少。

     “感情投资”的财物通常不大,所送财物除过年过节的消费品,日用品及小额购物卡外,现金数额不大。

     对财物价值的评判,还要与当地经济发铺水平,当地社会习俗习惯,双方的家庭财产状况等相联系。

       2.从送收人的范围上望。

     行贿纳贿当事者双方一般是特定的,行贿人就是详细利益的请托人及其代办署理人,纳贿人就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利的人,双方围绕“请托利益”和“取得财物”,主体较为明析。

     “感情投资”有些是一个利益群体发起,或是向多个讨好主体送礼,主体并不十分明析,确定,如分公司的领导集体研究为总公司各领导送礼金,至于得到哪个领导的关照或取得哪个领导好感不起决定作用。

       3.从送收人双方的关系上望。

     行纳贿者不局限于有上下级关系的人或其他平时有联系人之间,有的甚至根本不熟悉,即使熟悉也多是平时不交或小交,而有事则交,有利即交,重利大交。

     “感情投资”一般是送收财物者间存在着内部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或是存在战友,同学,老乡,老同事等紧密亲密联系,熟悉交去时间较长。

       4.从请托内容望。

     纳贿中的请托人所请托的事项一般都是明确,详细的。

     “感情投资”多是表达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向领导示好,没有很详细,明确的请托事项。

       5.从行为后果望。

     纳贿一般是损害国家或单位,他人的利益及公正原则才能知足请托人的请托企看。

     “感情投资”行为一般不损害国家,单位或他人利益及公正原则。

       6.从持续时间上望。

     纳贿通常是伴跟着行贿者实现“利益”报达谋利所需时间而入行,如一个建设项目持续1年,他们就在1年多时间不葬送收财物。

     “感情投资”一般有较长时间的感情“培养”才能入行,一旦入行则持续时间较长,并不以特定的“利益”作为存续依据。

       总之,对这两类质异形似的行为,应从多方面多角度入行综合比对,才能准确区分两者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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