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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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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偷录证据的正当性

文章导读:所谓证据的正当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需是依照法律的要乞降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正当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

关键词: 证据,偷拍,正当性,偷录

    所谓证据的正当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需是依照法律的要乞降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正当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需符正当定程序的要求。

    私自偷拍偷录正当吗?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正当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

    但是,这些材料的证实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根据诉讼法的证据原则,证据必需具备客观性,联系关系性和正当性。

    所谓证据的正当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需是依照法律的要乞降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它除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正当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需符正当定程序的要求。

    对于私自偷拍偷录行为是否正当,最高法院1995年3月《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为:"证据的取得必需正当,只有经由正当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分歧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该批复对禁止当事人以偷拍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刀切的划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的实现,使部门当事人因举证难题或无法举证而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不利于对他们民事权益的保护。

    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以下称《划定》)中对此题目作出了新的解释。

    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划定:"以侵害他人正当权益或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正当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实效力."《划定》对证据正当性的判定尺度为:是否"侵犯他人正当权益”,是否"违背法律禁止性划定的方法取得”,比1995年的批复更公道,但是在合用时仍旧存在因划定笼统恍惚而导致统一案件存在不同望法的题目。

    因此,这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证据是整个诉讼流动的核心,也是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

    案件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实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划定"证据必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划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绳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反映,因此,诉讼流动应当把"客观真实”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

    以所谓偷拍偷录等隐蔽手段对人物,事件入行秘密固定而取得的视听资料并非一概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其能否成为正当有效的证据并作为定案的根据,涉及的是一个非法证据尺度题目。

    按照现代法治的观念,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只有当其违反法律明确划定的义务时才视为非法。

    也就是说,权利不一定是法律明确授予的,只要法律不明确禁止,就都能视为享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所谓偷拍偷录行为应当视为法无明确禁止,尤其在当今时代,应有前提地适度答应。

    "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媒体所取得的一系列批评报道的成功大多得力于偷拍偷录的巧妙运用。

    2001年12月21日宣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本着与时俱入的精神,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题目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司法解释。

    在一定程度上使偷拍偷录有前提的正当化,对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由尽对否定变为相对否定,给"偷拍偷录”证据留出了一定空间,而过往则是一扇门关死。

    可以说,这种法律效力的变化意义重大,它不仅让新闻工作者在舆论监视的阻力中望到了一线曙光,更让婚姻诉讼中受害一方在举证配偶一方与第三方婚外恋的举证无助境地中获得了些许欣慰。

    新划定它能否作为证据,枢纽是判定它是否构成非法,而不在于取得它的形式上的隐蔽性,秘密性。

    公民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律师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入行调查取证工作。

    该《划定》第五十七条划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证据材料;”司法解释划定得很明确,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作为案件的审理者,应从证据的真实性,正当性,联系关系性等三个方面来对当事人提交的任何一份证据入行审查并作出自己的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七十条划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实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正当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视听资料是直接证据,它的可托度影响因素是证据本身。

    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条件是该视听资料必需是通过正当手段取得的。

    首先,取证行为本身必需正当,不得侵害他人正当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不能违背法律的禁止性划定。

    二是视听资料必需无疑点,即未经由剪辑,合成伪造等技术处理,具备真实性。

    三是有其他证据佐证。

    在详细的案件中,假如该视听资料证据真实,正当,且与案件有联系关系,证据间能相互佐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即具有证据效力,法院应当确认其证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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