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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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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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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特大诈骗犯,为何获缓刑?

文章导读:特大诈骗犯,为何获缓刑?一,基本案情:珠海市XX区检察院以珠X检公诉[200X]XXX号指控被告人:阮XX,(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佛

关键词: 诈骗犯,缓刑

    特大诈骗犯,为何获缓刑?一,基本案情:珠海市XX区检察院以珠X检公诉[200X]XXX号指控被告人:阮XX,(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佛山人)。

    被告人:李XX,(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广东广州人)。

    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务人民币二百四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X年X月X日11时许,被告人阮XX,李XX经密谋后,分别从广州和番寓来到珠海海国际大酒店,虚构事实,以匡助受害人崔某夫妇以0.80:1的汇率兑换港币的方法,诈骗崔某夫妇人民币240万元,到手后,二人携赃款乘出阻车逃离珠海,在番寓某推拿房分赃,被告人李某分得人民币50万元,属从犯。

    二,本案律师受案及公,检,法办案情况:本案律师受被告人李XX之父委托,在公安侦查阶段参与,对本案案情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公安机关侦查的情况与检察院起诉的事实没有什么出进,在本案中,律师在案件基本事实方面以无文章可做。

    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划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出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一条划定:个人诈骗公私财务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所诈骗的赃款都应依法追归还给受害人。

    由以上案情和法律划定可以望出:被告人李XX固然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处罚的量刑幅度应在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之间,再怎么从轻处罚,都不应该少于10年有期徒刑。

    而根据我国刑法对缓刑第72条划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律师判定,本案假如完全严格合用法律,是不可能合用缓刑的,但是,本律师经多次会见被告人本人,被告人本人及家属都但愿被告人能绝快出来,强烈要求缓刑,这确实让律师感觉为难,但律师对紧个案件入行反复思索,律师感觉只要掌握好机会,绝力而为,判缓刑也许可能。

    枢纽的切进点应从受害人急于追归赃款往做文章,在公安及检察阶段,办案职员在想绝办法追缴赃款,但被告人已将赃款挥霍一空,受害人家属前提较好,有前提代被告人退赔所分赃款,但是,就算在公安和检察阶段退赔赃款,到法院审讯时,法官肯定判处被告人的刑期也不会低于10年,所以,律师建议,家属退赔赃款到法院审讯时办理比较有利。

    果然,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受害人追赃款很努力,法官为之打动,并想绝量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反复做律师和被告人家属的工作,要求被告人家属为被告人退赔赃款,在此,律师及家属提出了要求:退款可以想办法,但要求判被告人缓刑。

    这时,法官反而为难了,不判缓刑,被害人的钱追不归,判缓刑的话又有突破法律划定的嫌疑,本案经由很长时间的反复研究,合议庭终极同意判被告人缓刑,被告人家属为了稳妥起见,同意将赃款50万元存进 ,只要法院判被告人缓刑,就马上转交受害人,假如,判决结果不是缓刑,该款被告人家属还可不交该款。

    在等待判决结果的过程中,果然又有新的情况泛起,合议庭在研究判决被告人缓刑的批复时,法院主管刑事审讯的领导不批准,以为这是超出法官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范围,本案是不可以判缓刑的。

    最后,审讯法官无耐,再做律师和被告人家属工作,要求退赔一部门赃款,可以给被告人判6-8年实刑,律师经求被告人本人意见及被告人家属意见后,仍是向法官坚持了不判缓刑不退赔的意见,本案法官陷进两难:一方面是法律的严格划定必须遵守,一方面是有利于受害人和被告人的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的判决结果难于实现,合议庭法官将该案提交审讯委员会,在经由法院审讯委员会研究后,从兼顾法律划定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考虑,本案破例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主犯被告人阮XX因拒不退赃,判处有气徒刑18年。

    判决当天,被告人李XX出狱。

    三,律师感言:世之事有难易呼?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也。

    通过办理本案,本律师对此话有充分的感慨,只要努力争取,只要捉住机会,什么奇迹都有可能发生…….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吴红权律师 201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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