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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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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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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可以假释吗

一、累犯是否能假释

按照法律规定累犯不得假释。

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文字表述上来看,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故意之罪,前罪又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认定为累犯。乍一看,这样的认定并没有错误的地方,细分析,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累犯属于一种审查性的量刑意见,不能说其错误,但判决书在认定累犯的表述上却存在程序不合法、量刑不适当的嫌疑。因为审判机关具有特定的定罪量刑权,在没有对被告人所犯的后罪进行量刑的前提下就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这样的判决,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在实体的处理结果上出现轻罪重判。

我国新《刑法》65和66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进行了规定,较之以前关于累犯制度的规定有了很大进步。但我国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们应采取措施对之加以完善。

我国现行的97新《刑法》第一编(总则)的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二节对累犯制度进行了规定。该节共两条,分别规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从各国刑事立法实践看,可概括为三种: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订后的我国《刑法》采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规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规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对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构成条件和处罚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规定。

二、累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

从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重新犯罪现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重新犯罪现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对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义所在。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是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

累犯制度设立的理论根据

人类社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是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然而,人们特别规定累犯制度是基于何种考虑?人们应该基于什么样的理论设立什么样的累犯制度呢?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使我们再次把关注的目光由累犯制度的现实基础投向累犯制度背后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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