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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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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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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律师关于对我国刑法保护幼女的建议

启东律师关于对我国刑法保护幼女的建议

纵观新闻上形形色色的报道上看到,有关幼女被侵害的消息,让人不免心寒,面对社会上这类的事件的发生,是该从法律上给予规范来制止该行为的再次发生,所以笔者对于该类的刑法建议与大家一起学习。

(一)证据收集上,利用测谎仪器进行测试,并对比主要情节的陈述

性侵幼女案件中,案件形式、类型多样,隐蔽性极强,而且这类案件客观证据较少,导致侦查机关倾向于主观证据。但是,主观证据往往是最难判,而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测试,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当然,笔者的意思不是让测谎仪器所得出来的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是在证据中对主要情节的陈述,有学者认为:在比对主要情节中,寻找共同点,如果出现一方的陈述自相矛盾或者一方的主要陈述其他客观证据材料相矛盾的,那么就对一方做出不利的解释。也就说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存在虚假的情形。

(二)增加立法条文,加大处罚力度

1、对于负有监护、教育职责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负有特定国家政府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性侵幼女的,从重处罚。之所以建议增加这条立法条文,是侵害幼女,一旦实施性侵幼女的行为,根据性侵的隐蔽性,其将会对幼女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危害社会。而对于负有权势的人员,现实生活中不敢声张、报案。因此,笔者认为这两类人员的犯罪行为比普通人实行性侵的严重性更大,应该加重处罚。

2、增加性贿赂作为贿赂内容,以幼女作为贿赂对象的,从重处罚。反腐,一直都是我国所重视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贿赂的内容也已经存在多是成为性贿赂中的牺牲品。《南风窗》曾对性侵幼女事件评论道:“强者对幼女的性侵,是其获取权力、金钱等稀缺资源等的稀缺资源后的逻辑延伸”。利用幼女作为贿赂内容已经普遍存在,因此,为了保护幼女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笔者建议增加性贿赂作为贿赂内容,对于以幼女作为性贿赂未对象的加重处罚。

(三)实行性犯罪登记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库

除了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还要预防犯罪嫌疑人再犯罪,防止具有心理变态的人再犯。有学者认为:可参照外国对于性犯罪的处罚和预防制度,建立性犯罪嫌疑人登记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库。笔者认为这是可取的,性犯罪嫌疑人登记制度,要求否应该公开,或是否面对社会公,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实行对犯罪嫌疑人的登记制度,建立信息数据库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性侵幼女的犯罪。反之,这有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甚至以更加残酷的手段方式来报复社会。可见,实行信息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完全公开化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除了有关的司法机关,还应该对那些相比之下更容易对幼女实行性侵行为的具有监护教育责任的机构赋予查询的权利,例如孤儿院据库对来应聘的人员进行检查,筛选。对于那些曾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员,无论犯罪行为轻重,一概不准许录用,以防止犯罪人有再犯的目的,不给外来人员有性犯罪记录,可根据罪行的严重性来考虑要不要让其进入。进入该机构的,应陪同进入,以便于对其进行监督,防止其再犯,从而达到监管的到位。(启东刑事辩护律师   吴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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