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启东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手机号码:15950833399

邮箱地址:mousecat@126.com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律师文集

非法买卖爆炸物

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作者:吴红权律师

  李×盛,男,1968719日出生于永定县岐岭乡,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7511日由永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731日由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执行逮捕。2007627日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07)90号起诉书指控李×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永定县人民法院认为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并用于无证开采山石,不属于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情形,同时以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由,对李×盛在法定刑以下量刑。200781日永定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李×盛有期徒刑三年。李×盛不服该判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李×盛,详细了解案情,认真阅读了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陈丰传律师运用相关证据充分论证了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经过陈丰传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虽然是用于无证石场开采山石,但李×盛非法买卖爆炸物系并用于开采洪灾后的修复防洪堤所需的石料,应当认定为因生产所需而非法买卖爆炸物,20071022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李×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日,李×盛被释放回到家中,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李×盛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Copyright © 2017 www.qi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595083339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