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启东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吴红权律师   吴红权,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该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各类人员30余名,是启东市的律师事务所,其前身叫启东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后改名...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红权律师

手机号码:15950833399

邮箱地址:mousecat@126.com

执业证号:13206201610215070

执业律所: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律师文集

一般累犯构成前提是什么

一般累犯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文章导读: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那么,一般累犯

关键词: 累犯,前提,有哪些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那么,一般累犯的构成前提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具体解答。

   

  根据刑法第65条的划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前提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前提。

     假如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对累犯的主观构成要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比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具有更为严峻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大的主观恶性,理应受到重罚;另一方面,在我国,常常发生且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危害最大的主要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因此,将累犯轨制设立为防止犯罪人再犯故意之罪的法律措施,是有实际意义的。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前提。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如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所谓“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除了有期徒刑以外,还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所谓“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前提。

     我国刑法以刑满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作为累犯成立的时间前提,假如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合用数罪并罚;假如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或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文划定,一般以为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如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合用数罪并罚。

   由于假释是附前提提前开释,在假释犯撤销假释后,原判的刑罚仍须继续执行,而不是已执行完毕。

   假如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环球商务中心2301室
Copyright © 2017 www.qidong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5950833399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